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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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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3-10-11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66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一百四十八條定有明文。而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參見本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七三七號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