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民法第425條之1、民法第876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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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3-10-11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10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四五七號判例固謂:土地與房 屋同屬一人,而將土地及房屋分開同時或先後出賣,其間雖無地 上權設定,然除有特別情事,可解釋為當事人之真意限於賣屋而 無基地之使用外,均應推斷土地承買人默示房屋承買人繼續使用 土地。惟同院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三○三號判例亦謂:民法第八 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法定地上權,須以該建築物於土地設定抵押 時業已存在,並具相當之經濟價值為要件。是適用最高法院四十 八年台上字第一四五七號判例,除房屋與土地須同屬一人外,亦 須以房屋具有相當之價值為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