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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確認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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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3-10-11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90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原告因法律關係不明確,致其私法上之地位或權利有受侵害之危險而陷於不安之狀態,該項不安之狀態有即時以確認判決除去之必要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為限,如已過去或將來應發生之法律關係,則不得為此訴之標的(本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八一三號判例參照)。又民事訴訟法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時,為發揮確認之訴預防及解決紛爭之功能,雖在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增訂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亦得作為確認之訴之客體,但限制須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始得提起,否則應認原告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以避免導致濫訴,觀諸其立法修正理由自明。此與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不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為必要,固有不同,惟參照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僅限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為其訴之標的之意旨,在解釋上,原告提起確認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仍須其因該基礎事實所生之法律關係,為現在之法律關係,始可認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俾憑以判斷原告就該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存否,得否提起其他訴訟。本件上訴人係以系爭評估及考核辦法、考績辦法不公,使鐘○以次九十一人曝露在不公平考評制度之危險中,將來有可能因不公之考評制度受害為由,而請求確認上開系爭評估及考核辦法、考績辦法無效,則上訴人主張鐘○以次九十一人因該評估及考核辦法與考績辦法效力存否所生之法律關係,係將來可能發生爭執之法律關係,而非現在之法律關係。依上說明,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難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其請求被上訴人不得施行上述系爭評估及考核辦法與考績辦法,亦不應准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