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住所之廢止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住所之廢止
日期2013-10-06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01號民事裁定要旨
查依一定事實,足認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即為廢止其住所,民法第二十四條固有明文。惟雖離去其住所,如出國留學、出外就業、在營服役、在監服刑、離家避債、逃匿等,但有歸返之意思者,尚不得遽認廢止其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