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案例分享
»
住所之廢止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住所之廢止
日期
2013-10-06
類別
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01號民事裁定要旨
查依一定事實,足認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即為廢止其住所,民法第二十四條固有明文。惟雖離去其住所,如出國留學、出外就業、在營服役、在監服刑、離家避債、逃匿等,但有歸返之意思者,尚不得遽認廢止其住所。
律師團隊
承辦案件
專業領域
案例分享
民事類
刑事類
家事類
勞工法類
行政法類
智慧財產類
即時訊息
媒體專訪
活動訊息
法規動態
律法觀點
聯絡我們
民事類
刑事類
家事類
勞工法類
行政法類
智慧財產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