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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違章建築之讓與有無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之適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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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3-10-06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80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而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雖因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僅得以事實上處分權為讓與,然受讓人所取得之事實上處分權,與所有權人之權能,實屬無異。故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解釋上應包括違章建築之受讓人為坐落土地之所有人,嗣僅將違章建築或僅將土地出賣讓與他人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