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事訴訟法第401條與爭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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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事訴訟法第401條與爭點效
日期2013-10-06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57號民事判決要旨
末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所謂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在特定繼受人,係指繼受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者而言,若僅為受讓權利標的物之人,並未繼受該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即非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且既判力,係僅關於為確定判決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狀態而生,故在確定判決事實審言詞辦論終結後所生之事實,並不受其既判力之拘束。又爭點效之適用,必須前後兩訴訟當事人同一,且前案就重要爭點之判斷非顯然違背法令,及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等情形始足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