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殺人罪與放火罪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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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殺人罪與放火罪之競合
日期2012-07-30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號刑事判決要旨
按刑法上之想像競合犯與牽連犯固同屬學說上之裁判上一罪;然其就實施犯罪之態樣以言,前者僅有一個實施犯罪之客觀行為,而後者則必須有二個或二個以上原可獨立成罪之客觀犯罪行為存在,並非僅實施一個犯罪行為,此為其主要區別所在。又殺人罪係侵害個人生命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生命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亦與放火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基於殺人與放火之犯罪決意,實施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或現有人所在之住宅或建築物,而殺害(燒死)數人者,因行為人僅實施一個犯罪(放火)行為,縱同時殺害(燒死)數人,侵害數生命法益及一個社會法益,亦應就生命法益(殺人部分),按被害之生命法益個數及一個社會法益併計其犯罪罪數,而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