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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撤銷訴訟判決確定之效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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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3-09-29 | 類別 | 行政法類 |
內文 |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429號行政判決要旨
對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該處分之合法性為撤銷訴訟訴訟標的之內容,如撤銷訴訟經法院實體判決認處分並無違法而駁回原告之訴確定者,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已有實質確定力(既判力),該撤銷訴訟之當事人均應受其拘束,後訴訟法院亦應以該確定判決為基礎作成判決,不能為相反於該確定判決內容之判斷,此即撤銷訴訟判決既判力之確認效。查上訴人不服撤銷補貼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確定,該撤銷補貼處分經確定判決確認為合法,此為既判事項。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其所受補貼之不當得利訴訟,兩造及本院應受撤銷補貼處分為合法既判事項之拘束。原判決認上訴人受領補貼費○元,構成不當得利,結論無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