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醫師法之醫師懲戒與同法第25條「裁判確定」之起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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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醫師法之醫師懲戒與同法第25條「裁判確定」之起算時
日期2013-09-15類別行政法類
內文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82號行政判決要旨
按「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五、前4款及第28條之4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醫師移付懲戒事件,由醫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醫師法第25條、第25條之1第1項及第25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醫師法第25條第2款之懲戒事由,以醫師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為要件。故依該款事由移付懲戒者,自須待判刑確定始得為之。而於判刑確定前,縱醫師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業已終了,由於懲戒事由尚不該當,自無從依該款移付懲戒。故有關該款懲戒裁處權3年時效,自應自裁判確定日起算。從而原審參酌行政院衛生署100年7月14日衛署醫字第1000263564號函釋及行政罰法第27條第3項規定裁判確定日之精神,認醫師法第25條第2款懲戒裁處權3年時效,自應自裁判確定日起算,核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