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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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之認定
日期2013-07-25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0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除行為人之行為具不法性、被害人受有損害外,尚須以行為人之不法行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困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
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僅以行為人就其行為有故意過失,即認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本件被上訴人持系爭偽造匯票交予澳洲賭場,由澳洲賭場提交紐澳銀行兌現,紐澳銀行非惟未辨識該匯票為偽造,復未先詢問上訴人,即就該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匯票逕行付款予非票載受款人之澳洲賭場,有違票據法則及其與上訴人之協議,況參諸上訴人亦自承澳紐銀行扣款給付澳洲賭場顯有重大疏失(更審前二審卷(三)一四六、一五二頁),若因此造成上訴人之損害,亦難認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辦理匯票及退匯與上訴人所主張之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亦即通常情形,若無澳洲賭場及紐澳銀行上開行為之介入,必不生上訴人損害之結果,堪認該銀行違約行為,始為上訴人受損之獨立原因。原審依據上訴人上述開立匯票至遭扣款經過,本於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進而論斷上訴人縱受有扣款損害,亦與被上訴人之行為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依上說明,尚無違背法令之可言。上訴意旨,猶以其所受損害係因被上訴人共同行使系爭偽造匯票及澳紐銀行未發現該匯票係偽造等原因共同結合或累積而成,其結果為被上訴人所設計預見範圍內,原審將相當因果關係限縮為直接因果關係,造成加害人因而受有不當得利,誠屬不公等詞,並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