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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辦理市地重劃之決議若有違反法令或章程,類推民法第56條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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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3-07-15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9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及前開獎勵重劃辦法第三條自行組織成立重劃會而辦理市地重劃,就重劃區內土地所作成之分配,因涉及參與重劃土地所有人之權益,須經重劃會會員大會之決議認可,具有高度之自治性,該會員大會係參與重劃土地所有人之意思機關及最高權力機關,所為之決議性質上可與社團總會之決議同視。倘重劃會會員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重劃會之會員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於決議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以為救濟。次按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一人是否不得代理數人,乃決議方法是否違法之爭議,應提起撤銷決議訴訟以為救濟,於社員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前,該決議應仍有效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