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職業災害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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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職業災害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日期2013-07-05類別勞工法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除顯無勝訴之望外,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明定。且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查本案訴訟有一部分係因職業災害所提起,依上說明,倘該部分並非顯
無勝訴之望,法院即應依抗告人之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