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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地政士負有核對委託人身分與登記標的物權利之義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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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3-06-15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002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地政士法第十八條規定:「地政士於受託辦理業務時,應查明委託人確係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應確實核對其身分後,始得接受委託」,此乃因地政士(代書)係專門職業人員,為確保交易安全及委託人之權益,課以核對委託人身分與登記標的物權利之義務,以防免登記不實而發生損害,倘委託人所遴選之地政士未盡此注意義務,與登記不實所發生之損害,似 難謂全無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