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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公益信託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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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3-06-05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938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信託法第七十條固有明文規定。陳○滿與永康國小間成立信託契約,未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非可認為設立公益信託,但無妨成立一般信託契約。依信託法第三條規定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或經受益人同意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