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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之損害賠償責任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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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3-05-25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833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同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亦有明定。又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一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因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債權人所負此項賠償損害責任,乃本於假扣押裁定撤銷之法定事由而生,不以債權人之故意或過失,或其行為有無不法或不當為要件。蓋債權人本可隨時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倘謂其於本案判決敗訴確定前為聲請,應負無過失之法定責任,而於本案判決敗訴確定後為聲請,僅須負行為不法或不當之故意或過失責任,寧非事理之平,亦非平衡保障債權人利益與防止債權人濫用之保全制度立法本意。至本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一四○七號判例雖謂:因本案訴訟敗訴確定而撤銷假扣押裁定,僅屬因命假扣押以後之情事變更而撤銷,尚非該條所謂因自始不當而撤銷等語,惟該案事實係假扣押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後,由「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情形,與本件係由「債權人」聲請撤銷者不同,自難比附援引。原審見未及此,徒以京城銀行聲請假處分尚非恣意而為,即認上訴人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京城銀行損害賠償,自屬違背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