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主張印章被盜用之舉證責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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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主張印章被盜用之舉證責任分配
日期2013-05-15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97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訴,倘主張印章係被盜用,則被盜用之事實,按諸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應由為此主張者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