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票據因欠缺票據之形式要件而自始無效即無票據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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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票據因欠缺票據之形式要件而自始無效即無票據上之權利
日期2013-05-10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77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此利益償還請求權雖非票據上之權利,然係因票據而生,故執票人之票據上權利,須曾有效存在,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始足當之。倘該票據因欠缺票據之形式要件而自始無效,即無票據上之權利,自無利益償還請求權。查張士元簽發系爭支票時,未記載發票日,亦未授權上訴人填載,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系爭支票為無效,上訴人就系爭支票自無利益償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