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法第216條之1損益相抵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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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法第216條之1損益相抵之事例
日期2013-05-10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24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一關於「損益相抵」規定之適用,舉凡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該「損害與利益」各與「責任原因之事實」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均足當之。查「被上訴人(之公務員)因誤發系爭證明書,致上訴人受贈與系爭土地」之責任原因事實,造成上訴人「受有補繳土地增值稅之損害及受贈系爭土地之全部而受有利益」,該損害及利益均與「誤發而受贈(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之責任原因事實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既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則該損害與利益自均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新發生。原審援用上開損益相抵之規定,進而為此部分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依上說明,殊無何違背法令可言。上訴論旨,猶以伊所受有損害與所受利益間非基於同一原因事實,無損害相抵法則之適用,否則有違公平原則云云,並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利於己部分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