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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耕地三七五條例終止之補償與農發條例關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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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3-05-10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3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訂定租約者,除出租人及承租人另有約定者外,其權利義務關係、租約之續約、修正及終止,悉依該法律之規定。」又出租人因耕地租約於租佃期限未屆滿前,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而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給予承租人補償,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是在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以前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訂定之租約,如在租期未屆滿前,其耕地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而經出租人終止租約者,除出租人及承租人另有約定或出租人確有其他終止租約之原因或原租約已歸於無效者外,即有上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初不問出租人是否以耕地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為由終止租約,而影響承租人補償費之請求權。否則,無異允許出租人遇有上述情形時,得任意假藉其他原因作為終止租約之事由,以規避其法定之補償義務,殊有違立法之本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