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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被告陳明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其指出證明方法俾能從事調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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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3-05-05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738號刑事判決要旨 按刑事被告固無為不利於己陳述之義務,亦不負舉證責任,但被告陳明有利於己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規定,應由其指出證明方法,俾能從事調查。 |
標題 | 被告陳明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其指出證明方法俾能從事調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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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3-05-05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738號刑事判決要旨 按刑事被告固無為不利於己陳述之義務,亦不負舉證責任,但被告陳明有利於己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規定,應由其指出證明方法,俾能從事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