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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基地承租人於基地上房屋無所有權者,無土地法第104條該條之適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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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2-07-26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43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係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承租人,於出租人之基地出賣時,有優先承買權,其出租人於承租人之房屋出賣時,有優先購買權,旨在使基地與基地上之房屋合歸一人所有,以盡經濟上之效用,並杜紛爭,如基地承租人於基地上之房屋並無所有權者,當無該條規定之適用。又承租人代出租人出資建築房屋,既約明其房屋所有權仍屬於出租人,即與單純承租基地建築房屋其房屋所有權屬於承租人之情形不同,自無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