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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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適用
日期2012-07-19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三〉

法院於依職權調查證據前,經依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踐行令當事人陳述意見之結果,倘遇檢察官或被告對有利之證據,陳述放棄調查,而法院竟不予調查,逕行判決者,如其係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證據,而有補充介入調查之義務時,此項義務,並不因檢察官、被告或其他訴訟關係人陳述不予調查之意見,而得豁免不予調查之違誤。

惟於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之情形,法院既得參酌個案,而有決定是否補充介入調查之裁量空間,自不得徒以法院參照檢察官、被告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查證意見後,不予調查,遽指即有應調查而不予調查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