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支票經檢察官扣押致未占有其請求權之行使有法律上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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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支票經檢察官扣押致未占有其請求權之行使有法律上障礙
日期2013-05-01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簡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行使請求權在法律上無障礙時而言。又支票為絕對之有價證券,其權利之行使與支票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是支票權利之行使,自以占有票據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