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房地市場買賣價差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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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房地市場買賣價差之損害
日期2013-05-01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97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所謂之不完全給付,乃指債務人所提出之給付,係不符合債務本旨之瑕疵給付或加害給付者而言,與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應屬有別。查被上訴人尚未支付價金尾款,即未曾為給付,為原審確定之事實,依上說明,被上訴人自無瑕疵給付或加害給付之不完全給付責任可言。次按損害賠償之債之成立,其要件除損害之發生、歸責原因之具備外,尚須損害發生原因事實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之存在始可。至債權人依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固無須就債務人之故意或過失等可歸責事由為主張及舉證,而應由債務人就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而不負遲延責任,為主張及舉證(民法第二百三十條參照),然債權人就其所受之損害,與債務人之給付遲延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一事,仍應負證明之責。又不動產買賣之價格漲跌,繫於交易市場資金、政治、經濟環境及預期心理等諸多因素,是在債務人遲延中,縱債權人或許因市場價格漲跌而於計算上有所獲利或虧損,然此僅屬可能而已,尚不具客觀確定性,自不能請求損害賠償。本件因上訴人並未於被上訴人給付遲延中出售系爭房地,已難認受有系爭房地市場買賣價差之損害,又縱或受有損害,於上訴人主張及證明該損害與給付遲延有相當因果關係前,亦難令被上訴人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原審為上訴人上開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