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公司法第369條之7之闡釋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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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司法第369條之7之闡釋與適用
日期2013-05-01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54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七規定,關係企業之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者,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有債權,該債權不論有無別除權或優先權,於從屬公司依破產法之規定為破產或和解,應次於從屬公司之其他債權受清償。其立法理由並指出:為恐控制公司運用其控制力製造債權主張抵銷或利用其債權參與從屬公司破產財團之分配或於設立從屬公司時濫用股東有限責任之原則,儘量壓低從屬公司資本,增加負債而規避責任,損及其他債權人之利益,特參考美國判例法上之「深石原則」訂定本條文。而美國判例法上「深石原則」(Deep Rock Doctrine) 之建立實為「揭穿公司面紗原則」(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之延伸,本此原則如認定控制公司有詐欺、不忠誠、不公平之行為或不當經營從屬公司時,或從屬公司資本顯著不足之情事時,應予否認或居次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之債權,以防止控制公司製造假債權參與從屬公司破產財團之分配,或濫用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以從屬公司為傀儡而增加債務規避責任之機會。尋繹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七之立法理由及上開「深石原則」所揭櫫之精神,關係企業之交易,如控制公司未實際交付貨物給從屬公司,卻大量向從屬公司收取貨款及營業稅款或以詐欺溢收貨款,即可認控制公司係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不利益之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