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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刑法第273條義憤殺人罪;責任能力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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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3-04-20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133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義憤殺人罪之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須被害人先有不正行為,且該行為依社會通念,一般人均無可容忍或激憤難忍,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始足當之。純因可歸於行為人之私人事由所致之殺人行為,顯無義憤可言,自無從依該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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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刑法第273條義憤殺人罪;責任能力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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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3-04-20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133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義憤殺人罪之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須被害人先有不正行為,且該行為依社會通念,一般人均無可容忍或激憤難忍,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始足當之。純因可歸於行為人之私人事由所致之殺人行為,顯無義憤可言,自無從依該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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