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為判決基礎之行政處分已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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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為判決基礎之行政處分已變更
日期2013-04-10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683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所謂再審之訴不合法,係指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不應准許者而言。當事人依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以主張同條項各款規定之情形即為合法,至其情形是否果屬實在,則為其訴有無理由之問題,除其再審之訴尚欠缺其他合法要件外,即應依判決程序調查裁判。本件抗告人主張為原確定判決基礎之行政處分已變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所指為判決基礎之行政處分已變更之情形是否實在,為其訴有無理由之問題,其准駁應以判決為之,乃原法院竟認其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於法已有違誤。次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為判決基礎之行政處分已變更」,係指確定判決以行政處分為判決基礎,而該行政處分已因其後之行政處分而有所變更,使原確定判決之基礎發生動搖而言。人民依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請求行政機關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如經判決勝訴確定,非惟行政機關應為該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依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該確定判決對於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稱之參加人,亦有效力,嗣後行政機關依據該確定判決而為行政處分時,該參加人即不得為相反之主張。職是,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為判決基礎之行政處分,如係經行政機關依據前述課予義務訴訟之確定判決而為變
更之行政處分時,縱有上述之參加人對之提起行政爭訟,仍應認為判決基礎之行政處分已有所變更,使判決之基礎發生動搖。查抗告人前以智財局為被告,就系爭專利之舉發案提起行政訴訟,經智慧財產法院命相對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並以九十九年度行專訴字第七七號判決命智財局應為撤銷申請系爭專利之審定,嗣經最高行政法院以一○○年度判字第一○三七號判決駁回智財局之上訴而告確定,其後智財局即為系爭行政處分,撤銷系爭專利權(見原法院卷一五至二四頁)。是相對人雖對系爭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惟依上說明,仍應認為判決基礎之行政處分已變更。原法院未見及此,徒以相對人對系爭行政處分提起訴願為由,認抗告人提起再審之訴,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情形,並有可議。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