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支票經檢察官扣押即喪失對票據之占有而生法律上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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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支票經檢察官扣押即喪失對票據之占有而生法律上障礙
日期2013-04-04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簡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支票之權利行使,與支票之占有,有不可分離關係,系爭支票既經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依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強制處分權,予以扣押,至九十八年三月二日止,被上訴人於該期間因此喪失占有,無法行使票據上權利,即屬請求權之行使,發生法律上障礙之狀態,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前段規定,消滅時效應從請求權之行使於法律上無障礙時即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起算。依此,被上訴人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基於票據上之權利提起本件訴訟,顯未罹於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後段所定之消滅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