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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刑法上強盜罪「至使不能抗拒」之意涵與犯罪之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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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3-04-02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824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強盜罪所規定之「至使不能抗拒」,係指行為人所施以被害人之強暴、脅迫,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抗拒,使其喪失意思自由,或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處於不能抗拒之狀態,即為已足,而是否已達此種程度,應按通常一般人所能抗拒之程度予以審認。如行為人所實行之不法手段足以抑制通常人之抗拒,使之喪失自由意志,即與之意義相當,不因暴力未直接施加被害人身體,或被害人有無實際抗拒行為,而影響強盜罪之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