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法第213條及刑法第31條身分犯之適用關係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刑法第213條及刑法第31條身分犯之適用關係
日期2012-07-23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84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係指公務員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故意為不實之登載而言,其犯罪主體為職掌製作公文書之公務員本人,無公務員身分者,必須有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始有其適用。若該職掌製作公文書之公務員本人不成立犯罪,無公務員身分者即無由成立該罪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