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民法第1030條之1與剩餘財產之分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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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3-04-01 | 類別 | 家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06號民事判決要旨
惟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夫或妻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婚後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則夫或妻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財產所負之債務,如與他方無關,未用於共同生活者,自不得列為應扣除之債務,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始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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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民法第1030條之1與剩餘財產之分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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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3-04-01 | 類別 | 家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06號民事判決要旨
惟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夫或妻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婚後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則夫或妻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財產所負之債務,如與他方無關,未用於共同生活者,自不得列為應扣除之債務,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始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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