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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之闡釋與適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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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3-03-08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35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因天災、戰事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法院得在障礙消滅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不可避之事故,解釋上固指類似於天災(如瘟疫)之其他事故,惟關鍵在於該事故是否因而致與法院交通隔絕,法院得依據實際情形,斟酌在障礙消滅前,有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為停止之裁定,俾使當事人有權利伸張或防禦之機會。而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之必要,雖得以法令限制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惟仍不得因此侵害人民憲法上參與訴訟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