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法第216條所失利益與損害賠償之認定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民法第216條所失利益與損害賠償之認定
日期2013-02-22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39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而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為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準此,凡依外部客觀情事觀之,足認其已有取得利益之可能,因責任原因事實之發生,致不能取得者,即為所失之利益,應由債務人賠償,不以確實可取得之利益為限。本件原審審酌系爭記憶卡廣泛運用於數位相機等產品,而近年來大陸地區經濟快速成長,對記憶卡之需求數量龐大等情,因認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訂購系爭記憶卡後,通常(客觀上)可順利轉買並獲得價差利益,依上說明,自無違背法令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