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名譽權侵害不以故意不法侵害為限尚包括過失不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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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名譽權侵害不以故意不法侵害為限尚包括過失不法情事
日期2025-03-28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4號民事判決要旨
名譽權之侵害,以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其行為具有違法性、歸責性,且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即得成立侵權行為,不以故意為限。本件原審以被上訴人發表系爭言論,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言論與基隆憲兵隊移送地檢署偵查之事實相符,且未具體指明涉案人,待事件為公眾知悉後,再發表如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言論,被上訴人係依當時客觀可知之事實發表言論,難謂係屬故意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被上訴人所為不符合侵權行為要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查本件上訴人係以被上訴人「不法侵害」其名譽,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並未侷限於「故意不法侵害」之態樣。被上訴人公開發表系爭言論時,上訴人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等罪嫌,僅由基隆憲兵隊移送臺北地檢署偵查,有無犯罪事實尚待調查。稽諸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之規定,本即考量偵查中之犯罪事實未明,而不宜公開,含有保護犯罪嫌疑人名譽之目的,以被上訴人學經歷,是否應有相當智識能力,能注意其所發表「晚間證實了,這個黨工並不只是持有毒品,而是大量的從國外輸入二級毒品」、「不是持有,而是進口輸入二級毒品」、「這位黨工姓林,目前年紀約36歲,10多年前就曾與擔任時力立委林0佐擔任理事長的『台灣獨立音樂協會』理事;他是涉嫌運輸跟販賣,不是施用」、「非常確定。從海外運輸二級毒品,家裡也持有二級毒品。」、「明明毒郵票就是寄到該黨工所屬的團體,而迷幻蘑菇是另外發現,事證相當明確」等言論,於第三人閱知後將造成貶抑上訴人社會評價之後果?被上訴人是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有無得阻卻不法之事由?攸關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之判斷,自有詳加研求之必要。原審徒以被上訴人發表系爭言論非屬故意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就被上訴人有無過失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部分恝置不論,逕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未免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