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土地所有人對於地籍測量錯誤導致土地登記錯誤應如何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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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土地所有人對於地籍測量錯誤導致土地登記錯誤應如何主張權益
日期2025-03-28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32號民事判決要旨
㈠按土地法關於土地地籍之管理,採強制登記原則,賦予登記事項有絕對效力,地政機關負實質審查責任,此觀土地法第72條、第43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55條至第57條等規定即明。土地法第68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乃以貫徹土地登記之公示性及公信力,並保護權利人之權利與維持交易安全為規範目的。該規定文義既未明示以登記人員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原則上自應由地政機關就登記不實之結果,負無過失之賠償責任,且不以該不實登記是否因受害人以外之第三人行為所致,而有不同。準此,茍地政機關於地籍測量時有錯誤,致依據該測量成果辦理之土地登記亦產生錯誤,縱嗣後之登記階段完全依測量結果辦理而無錯誤,但作為前提之測量結果,及最後登記之結果均有錯誤,對於信賴土地登記而受損害之人,仍應認係登記錯誤。至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前段固有「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九條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之規定,惟此僅係就土地法第68條、第69條所定之登記錯誤加以例示之解釋,非謂可限制土地法第68條之適用。
㈡系爭土地面積更正登記,係因被上訴人於110年間發現系爭土地登記面積與計算面積相較,超出法定容許誤差,經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查調結果,乃係66年間前測量大隊辦理地籍圖重測時,面積計算錯誤所致,經地政局發函檢附土地登記相關表冊,指示被上訴人辦理面積更正,亦即本件係因前測量大隊之測量錯誤致生錯誤登記,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則依前揭說明,無論前測量大隊改制後之土地開發總隊與被上訴人是否為同一地政機關,亦不論被上訴人有無辦理相關測量事務,因前測量大隊測量錯誤所生之登記錯誤結果,即屬土地法第68條第1項所稱「登記錯誤」之情形,上訴人倘若因此受有損害,自有同條損害賠償規定之適用。原審見未及此,率以被上訴人據為辦理登記之原因證明文件與登記事項結果相符,且未辦理相關測量事務,逕認被上訴人依土地法第68條規定應負登記錯誤賠償責任之地政機關,所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即有不當適用上開規定之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