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工程案件情事變更與展延工期管理費、逾期違約金等相關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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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工程案件情事變更與展延工期管理費、逾期違約金等相關審認
日期2025-03-28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61號民事判決要旨
㈡展延工期管理費部分:
1.按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之情事變更原則,旨在對於契約成立或法律關係發生後,為法律效果發生原因之法律要件基礎或環境,於法律效力終了前,發生非當初所得預料之變動,如仍貫徹原定之法律效果,顯失公平者,法院即得依情事變更原則加以公平裁量,以合理分配當事人間之風險及不可預見之損失,進而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以調整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使之結果趨於公平。至於情事變更之風險及損失得否預料、如何分配始屬合理,則應同時斟酌個案所涉契約之類型、當事人之業務性質、風險承擔能力等因素加以認定
2.兩造不爭執系爭工程於100年4月1日開工,原預定同年9月30日完工,實際於同年12月10日竣工,展延工期71日,為原審所認定。似見展延工期日數近達原訂工期(183日)39%,其比率不可謂為不大,則展延之原因為何?類此工程之逾1/3工期展延,是否符合工程界慣例,可認屬承攬人於訂約時所得預期?攸關因此衍生之管理費用,有無逾越兩造基於系爭契約之類型、業務性質、風險承擔能力等情事之判斷。原判決未遑推闡明晰,逕以兩造已於施工說明約定系爭工程各工作項目均包括管理費,億展公司不得捨此約定,逕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展延工期管理費為由,所為不利億0公司之判斷,亦有疏略。億0公司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㈢逾期違約金及履約保證金之遲延利息部分:
1.按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之違約金,乃將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應賠償之數額予以約定,一旦發生債務不履行情事,債權人即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係因債務不履行所致及損害額之多寡,均得按約定違約金請求債務人支付。次按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之利益減少其數額。倘違約金係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者,尤應衡酌債權人實際上所受之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以決定其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
2.系爭工程驗收逾期違約金屬賠償總額預定性質之違約金,高公局已扣罰423萬2,075元,其中文件缺失扣罰10萬8,000元部分,業經判決確定等節,為原審所認定。惟高公局於兩造合意終止契約後,將系爭工程另行發包他人施作,億0公司之驗收逾期尚不影響系爭契約施作目的之進行,亦為原審採認之事實;億0公司更一再主張其驗收改善部分僅為書圖文件缺失,且高公局實際上未因驗收逾期產生損害等語,並舉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9年6月15日補充鑑定報告書為憑。則高公局因系爭工程驗收逾期受有如何之具體損害乙節,非但涉及得否扣罰違約金之認定,亦與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之判斷,密切相關,自有詳加研求之必要。原審漏未調查審酌,僅以影響全國用路人公眾安全及使用利益,而非高公局本身受有如何損害之抽象理由,遽認高公局得扣罰驗收逾期違約金,並持為約定違約金過高予以酌減之依據,未免率斷。兩造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均有理由。高公局可否扣罰驗收逾期違約金、兩造約定之違約金有無過高、數額減至若干始屬相當等情既仍未明,原審有關億0公司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遲延利息之論斷,亦屬無可維持,應一併廢棄發回。
3.末查,億0公司援引之民法第225條第1項、第250條、第252條,是否足為其請求返還遭扣違約金之請求權基礎?原判決所謂「返還違約金及給付遲延利息法律關係」究為何指?案經發回,宜併注意闡明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