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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遺產分割事件中於計算特留分核計被繼承人遺產價值應將遺產稅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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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5-03-27 | 類別 | 家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57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特留分,由依民法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此觀同法第1224條規定自明。又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同法第1150條亦定有明文。所謂「遺產管理之費用」,乃屬繼承開始之費用,該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不僅於共同繼承人間有利,對繼承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等,胥蒙其利,當以由遺產負擔為公平。是以,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均屬之,諸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稅捐等是,且該條規定所稱由「遺產中支付」,係指以遺產負擔並清償該費用而言,故於計算特留分,核計被繼承人遺產價值時,應將遺產稅予以扣除。查張0宏為繼承系爭遺產,曾支出遺產稅92萬1,356元,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依上開說明,於核算張0濱遺產價值時,應將之扣除。原審見未及此,於計算張0祥之特留分時,未先將上開遺產稅自系爭遺產總額中扣除,即逕行算定其特留分為1,202萬3,964元,並命張0宏等4人分別對之為金錢補償,於法自有未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