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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夫妻互負債權債務於剩餘財產基準日前未清償應否列入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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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5-03-20 | 類別 | 家事類 |
內文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家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不在此限,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條項本文規定,並未將夫妻間所負債權債務除外,自應一體適用。況夫妻間互負債權債務,如於剩餘財產分配基準日前清償,夫妻間之財產分別有增減,與基準日後未清償而將債權債務列入計算結論相符,對夫妻間婚後剩餘財產之計算,並無不公(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4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768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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