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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與遺囑有關之遺產涉訟若有遺囑執行人其訴訟實施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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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5-03-18 | 類別 | 家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97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又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民法第1215條第1項、第1216條分別定有明文。故就與遺囑有關之遺產涉訟,其訴訟實施權應歸屬於遺囑執行人,並應以遺囑執行人為原告或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被上訴人於本件係請求以裴0泉之遺產清償債務。而上訴人於事實審已提出裴0泉所立遺囑記載:「...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在我離開之後,將我所有動產及不動產都給楊胖(楊0明)跟阿寬(邱0寬),在處理完公司應收應付帳款之前,公司繼續經營,要記得還給朱0平跟曾0偉,...」,並指定訴外人邱0寬為遺囑執行人。倘該遺囑為合法有效,能否謂本件訴訟並非與裴0泉遺囑有關之遺產涉訟,上訴人對之仍有訴訟實施權,其當事人非不適格 ,即滋疑義。原審未詳查審究,遽認被上訴人得以上訴人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進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可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