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涉外婚姻事件準據法及相關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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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涉外婚姻事件準據法及相關法律適用
日期2025-03-07類別家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審已認上訴人與林0嘉均具我國及加拿大雙重國籍,而關係最切之國籍為我國,渠等未依民法親屬編婚姻章節締結婚姻關係,亦未於加拿大依其法定方式結婚,復不及依748號施行法成立該法第2條關係。核即無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之情形。從而原審認上訴人與林0嘉間婚姻成立與否之判斷,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尚無違背法令。上訴人所援引本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38號、96年度台上字第1804號民事判決之基礎事實,與本件不同,無從比附援引。 
   又748號施行法於108年5月24日施行,並無溯及既往適用效力之明文。而類推適用,係就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比附援引與其性質相類似之規定,加以適用,為基於平等原則及社會通念以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倘無法律漏洞,自不生類推適用而補充之問題。上訴人與林0嘉僅曾在加拿大為「common-law partner」登記,未曾為婚姻關係之登記或儀式;復未依內政部106年6月7日台內戶字第1060420398號函釋意旨辦理同性伴侶註記(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144號裁定參照),自無類推適用748號施行法成立第2條關係之餘地。原審認748號施行法無溯及適用之明文,上訴人亦不得類推適用748號施行法成立該法第2條關係,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亦無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