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親緣鑑定之必要性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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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親緣鑑定之必要性與否
日期2025-03-07類別家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72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當事人聲明之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法院應為調查,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甚明。所謂不必要者,係指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依其聲明之意旨,與待證事實毫無關聯,或縱令屬實,亦不影響法院就某事項已得之強固心證,而其仍聲明關於該事項之證據方法等情形而言。倘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與待證事實非無關聯,或足以影響法院之心證,即不得預斷其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又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關係生父與子女間血統之問題,其確定判決具對世效,事關公益,要民事訴訟法關於自認效力規定之適用;為求法院裁判與事實相符,並保護受裁判效力所及之利害關係第三人,及便於統合處理家事紛爭,法院應依職權為相當之調查。被上訴人與已故之魏0賢間親子關係存否不明確,經囑託法務部調查局為系爭鑑定,研判劉魏0蓮、魏0招與被上訴人間極有可能均存在姑姪血緣關係,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被上訴人與劉0玉蓮、魏0招之兄弟間既存有血緣親子關係之可能性,則上訴人於事實審聲請鑑定被上訴人與魏0專間之親子血緣關係,自攸關被上訴人與魏0賢間親子血緣關係之研判,與待證事實顯非毫無關聯,應依法予以調查。原審遽以魏0專自承被上訴人之母親與伊無關係為由,擯棄不予調查,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尚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