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債權抵銷抗辯與同一事件與否之認定及宣告假執行之判決能否異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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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5-03-05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07號民事判決要旨
(一)關於廢棄發回部分(即請求確認系爭債權不存在)部分:
⒈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又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為相同、相反或可以代用之聲明,若有一不同,自不得謂為同一事件。
⒉查被上訴人在前案訴訟主張對上訴人有系爭債權,請求上訴人為給付,其訴訟標的為系爭債權之給付請求權,而上訴人本件請求確認系爭債權不存在之訴部分,其訴訟標的則為系爭債權,雖系爭債權為其給付請求權之基本權利,該債權存在與否,與得否請求給付有影響,惟二者訴訟標的不同,自非同一事件,上訴人提起此部分之訴,尚非重複起訴。原審未見及此,遽謂上訴人此部分之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自有未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末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部分是否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案經發回,應併予釐清。
(二)關於駁回上訴(即債務人異議之訴)部分:
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宣告假執行之判決,係未確定之判決,法律賦予確定判決相同之執行力,固不待確定即可強制執行,然因判決尚未確定,債務人如有實體法上之異議理由,可藉由上訴程序,請求上訴審法院廢棄該判決,並得聲請就關於假執行部分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以為救濟,自無另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必要。原審本於上開見解,認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因而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