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而失效於其後強制執行不當然發生中斷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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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而失效於其後強制執行不當然發生中斷時效
日期2025-02-27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61號民事判決要旨
一、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確認系爭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之判決,改判駁回上訴人此部分之訴,理由如下:
    葉0華於83年9月3日邀上訴人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被上訴人為系爭借款,嗣未依約還款,經臺南地院依被上訴人聲請,對上訴人核發系爭支付命令,並於89年8月21日核發確定證明書,系爭債權尚未受償,為兩造所不爭執。系爭支付命令固因逾3個月未送達上訴人,失其效力。惟被上訴人持之聲請法院對上訴人為原判決附表所列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並未因要件欠缺而駁回聲請或撤銷執行處分,被上訴人亦未撤回強制執行聲請,所為強制執行發生中斷時效效果,系爭債權之請求權仍存在,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債權之請求權不存在,不應准許。
二、本院之判斷:
    按民法第136條第2項規定: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足見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之時效,如未經執行法院合法有效之裁判駁回其聲請時,自不生「時效視為不中斷」之效果。本件原審綜合相關事證,以上述理由認定:被上訴人持系爭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聲請法院對上訴人為強制執行,系爭支付命令雖未合法送達上訴人。然強制執行所發生之中斷時效效果,尚無因要件欠缺遭駁回、撤銷執行處分,或撤回強制執行聲請等時效視為不中斷之情事,上訴人以被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執行名義而不合法,依民法第136條規定,時效視為不中斷,就系爭債權為時效抗辯,求為確認該請求權不存在,不應准許,因而廢棄第一審所為確認系爭債權不存在之判決,改判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