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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特留分侵害扣減權之除斥期間及其起算應如何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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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5-02-23 | 類別 | 家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96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遺囑違反特留分規定,與特留分被侵害,二者法律概念意義有所不同。「違反」特留分者,固為立遺囑人,「侵害」特留分者,則係受遺贈人或受益之繼承人,二者主體並不相同。因遺贈而侵害特留分時,侵害特留分者為受遺贈人,因指定應繼分或遺產分割方法而侵害特留分時,侵害特留分者為受利益之其他共同繼承人。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之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依遺囑內容實施結果,致其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被侵害之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該扣減權性質上屬物權之形成權,民法就此雖未設有規定,惟特留分權利人行使扣減權,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法律效果相類似,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 2項規定,以知悉特留分權被侵害時起,起算行使扣減權之 2年除斥期間。惟所謂知悉特留分權因遺囑指定分割方法而受侵害,當指知悉其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之履行,因而受有損害而言,非謂自知悉遺囑內容時起算,此因遺囑內容如未被履行,即無現實特留分權被侵害而受有損害可言,自無從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亦無從起算其期間之始日。查兩造均為李0豪之繼承人,應繼分各5分之1,而李0豪所立系爭遺囑,記載不分配遺產予上訴人,另分別指定被上訴人各自繼承遺產之分割方法,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則系爭遺囑自係違反特留分規定,惟被上訴人已否依該遺囑所指定遺產分割方法,取得各遺產之權利?上訴人之現實特留分權,何時因系爭遺囑內容之履行,而受有損害?上訴人知悉該損害發生之時間?系爭前案之爭訟,有無影響上訴人之知悉時間?凡此攸關上訴人行使其扣減權,是否逾除斥期間之判斷,自待釐清。原審未遑詳加調查審認,徒以上訴人因系爭前案,於101年3月間已知悉系爭遺囑內容,遽認其扣減權之行使已逾2年期間,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不無可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