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能否解僱之相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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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能否解僱之相關認定
日期2025-02-22類別勞工法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46號民事判決要旨
惟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所謂「情節重大」,不得僅就雇主所訂工作規則之名目條列是否列為重大事項作為決定之標準,須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且雇主所為之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須屬相當,方屬上開勞基法規定之「情節重大」,舉凡勞工違規行為之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衡量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之程度。倘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係嚴重影響雇主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足以對雇主及所營事業造成相當之危險,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者,即難認不符上開勞基法規定之「情節重大」之要件,以兼顧企業管理紀律之維護。又雇主得否依上開勞基法之規定解僱勞工,應視其解僱是否符合上開要件,不得僅以懲處之結果為依據,且與勞工行為違反工作規則雇主施以之懲處是否適當,亦屬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