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勞工退休金於符合請領而未即請求得由繼承人續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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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勞工退休金於符合請領而未即請求得由繼承人續為請求
日期2025-02-22類別勞工法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7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勞基法上之勞工退休權利,一為契約終止權,另一為退休金給付請求權。我國勞基法明定雇主有支付退休金之法律義務,雇主於合於退休條件之勞工退休時,概須給與退休金,乃法定最低勞動條件之一。適用勞基法退休規定之勞工,於符合法定退休要件時,即取得自請退休及請求給付退休金之權利,此為其既得之權利,自應認在勞動契約消滅時,即得請領退休金;是勞工符合法定退休要件,但未及自請退休即死亡者,其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並不因而喪失。又是項權利係金錢債權,應可繼承,於勞工死亡時,其繼承人自得向雇主請求給付。次按勞退條例施行後,選擇適用新制之勞工,其舊制年資,應予保留,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53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勞基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退休金,此觀勞退條例第11條第1、2項規定自明。是依該規定,勞工離職時如已符合退休金請領要件,即得就保留年資請領退休金。而勞工符合自請退休之要件,於未自請退休前死亡者,依上開說明,於適用勞基法規定時,既仍有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該當該條例第11條第2項所稱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53 條規定終止之情形。查陳0峰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但未與上訴人結清舊制年資,嗣其於107年12月28日死亡,已任職逾27年,符合勞基法第53條第2款自請退休之要件等情,既為原審所認定,自屬勞退條例第11條第2項所定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53條規定終止之情形,其繼承人即被上訴人據以請求上訴人給付依勞基法規定計給陳0峰保留舊制年資之退休金,於法並無不合。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理由雖未盡相同,結論並無二致。又系爭死亡理賠、系爭慰問金,與系爭退休金間無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同受損益之關係,無損益相抵之適用。陳0峰、被上訴人非無法律上原因受領系爭工資、系爭慰問金,上訴人對之並無不當得利債權,而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於法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