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是否為商標之使用及有無侵害商標權仍應以商標法為判斷 | ||
---|---|---|---|
日期 | 2025-02-20 | 類別 | 智慧財產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35號民事判決要旨
㈠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者,為商標之使用,此觀商標法第5條第1款規定自明。揆其立法理由,可知商標之使用,應就交易過程中,其使用是否足以使消費者認識該商標加以判斷。又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或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為侵害商標權,觀諸商標法第68條第1款、第3款規定亦明。至農藥標示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4款關於「有廠牌名稱者,應註明廠牌名稱」、第11條關於「農藥有廠牌名稱者,其普通名稱應加括弧標明於廠牌名稱下方,且中文字體不得小於廠牌名稱」等規定,係為達成同辦法第2 條「農藥標示內容應清楚易讀,利於辨識」之目的,以符農藥管理法第14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意旨,與商標使用之規範,尚有不同。則是否為商標之使用,有無侵害商標權,仍應以商標法為斷,不因行為人依農藥標示管理辦法為廠牌名稱之標示,而有不同。
㈡正0公司就普通名稱為「加保扶」、「固殺草」之農藥,領有許可證,並分別將「正0冬」、「正0固殺草」登記為廠牌名稱,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上訴人就此主張:申請核發、換發農藥許可證時,業者可選擇不填廠牌名稱;被上訴人農藥許可證上所載之上開廠牌名稱,乃其主動填具等語,並提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下稱防檢局)公布之農藥許可證申請核發應檢附文件,及該局首長信箱回覆信件,稱:防檢局認申請農藥許可證時,如廠牌名稱或圖式有註冊商標者,應檢附商標註冊證影本;而農藥許可證所載之廠牌名稱與是否侵害商標權分屬二事等情。倘屬實在,被上訴人選擇與農藥普通名稱無關之「正0冬」、「『正0』固殺草」為廠牌名稱,進而標示於系爭商品包裝上,是否非屬商標之使用?依上說明,能否以係依農藥標示管理辦法標示廠牌名稱,即謂非商標之使用及侵害?尚待釐清。且上訴人上開主張,攸關正0公司於系爭商品標示廠牌名稱,是否與商標使用無關之認定,乃其重要之攻擊方法,原審恝置未論,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㈢認定事實應憑證據,法院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不僅應與卷內資料相符,且必於訟爭事實有相當之證明力,不能以單純論理為臆測之根據,而就訟爭事實為推認判斷。又所憑之證據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惟以間接證據推論待證事實者,需與待證事實具關連,其推論不得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㈣正0公司在其生產之系爭商品包裝上,標示系爭文字,為原審所認定。上訴人一再主張:正0公司於裝系爭商品之紙箱上印有「正0冬」文字,旁並明顯標注「Ⓡ」之註冊商標符號,顯見其有將系爭商品上之系爭文字,作為商標使用之意,並提出紙箱照片為證。如果可採,則正0公司就系爭文字之標示,是否全無用以表明來源,而作為商標使用之意?相關消費者得否將之認識為商標?又依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受核准之21款「加保扶」農藥(含系爭商品一),除本件之正0冬加保扶外,似另有12張廠牌名稱已註冊為商標。倘若如此,能否謂廠牌名稱非以行銷之目的,而使用於商品?非無進一步斟酌之餘地。再者,系爭商標一之中文文字,及系爭商標二,似非習見用語,佐諸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核駁審定書查詢結果明細,系爭商標經認定為創意性商標,識別性強,若相關消費者將系爭文字認識為商標使用,與系爭商標是否無混淆誤認之虞,更待審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