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勞工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於關係企業控制公司指派勞工提供勞務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勞工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於關係企業控制公司指派勞工提供勞務
日期2025-02-06類別勞工法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要旨
惟按勞工經關係企業之控制公司指派至從屬公司工作,其雇主之認定應以實質上具有僱傭關係及勞雇雙方之約定為斷。查被上訴人為美國春0公司之唯一股東,彼此間屬關係企業,其為控制公司,美國春0公司為從屬公司。被上訴人對於美國春0公司於人事、業務經營均有指揮監督權,美國春0公司董事長由被上訴人指派,總經理之任免,由其決定。上訴人原受僱於被上訴人,嗣經被上訴人指派,擔任改制前Unifast公司總經理,82年1月5日美國春0公司成立後,改擔任該公司總經理,至99年11月3日美國春0公司董事長發函,要求被上訴人撤換總經理,同年月11日被上訴人免除該總經理職務,同年12月30日以系爭人事通知,將上訴人調回被上訴人公司。系爭董事會決議認定上訴人之年資自73年6月15日任職Unifast公司起算等情,俱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可見上訴人原係受僱於被上訴人,係受被上訴人指派至子公司擔任總經理,而提供勞務,並無與被上訴人終止原契約關係之事實;且自73年6月15日以後,上訴人之任免、年資認定,仍由被上訴人掌控,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毫無契約關係,徒憑被上訴人為關係企業之母公司,何能直接任免子公司之人員?子公司何須要求被上訴人撤換上訴人?即令上訴人之薪資係由美國春0公司支付,該公司並為上訴人之退休準備而投保,惟此或係關係企業間對於調派人員薪給之約定,亦不排除係經由三方當事人同意,使上訴人一方面仍維持與被上訴人間之勞務契約關係,一方面與美國春0公司成立委任契約。乃原審就上訴人原係受僱於被上訴人,係經被上訴人指派為子公司總經理,被上訴人非但承認其任職子公司之年資,且得對其實施職務調動等事實,均恝置不論,徒以被上訴人與美國春0公司為兩獨立之法人,上訴人係受領美國春0公司給付之薪資,美國春0公司亦為上訴人投保,以為退休之準備等詞,即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未免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