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依不完全給付請求損害賠償其要件及舉證之相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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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依不完全給付請求損害賠償其要件及舉證之相關認定
日期2025-02-02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01號民事判決要旨
本院之判斷:
㈠按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所為之給付內容不符債務本旨,且有可歸責於其之事由,而造成債權人之損害所應負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是以,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責任,以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給付不完全(未符債務本旨)為其成立要件。如債權人於受領給付後,以債務人給付不完全為由,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害,應先由債權人就其所受領之給付未符合債務本旨並受有損害,及二者間有因果關係存在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債務人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亦得提出反證,以否定債權人所主張之事實。而待證事實包括主要事實與間接事實,前者指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必要事實,或該當法律效果構成要件之事實。待證事實是否真實,不以直接事實為限,非不得藉由間接事實,依一般人之知識經驗或專業者之知識經驗推斷之。次按當事人之主張或抗辯是否真實,法院應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斟酌全辯論意旨為判斷,不得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或就證據為割裂取捨;且法院得依已明瞭之事實,推定應證事實之真偽,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282條規定即明。是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茍能證明間接事實,且該間接事實與應證之要件事實間,依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已足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即無不可,非必以直接證明要件事實為必要。
㈡本件被上訴人雖未能提出直接證據證明系爭飼料之品質瑕疵,惟原審係依被上訴人所舉證人盧0和、馮0臨、王0傑之證詞,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定被上訴人自101年8月向上訴人買受更改配方之蛋雞飼料,以上訴人提供之系爭飼料飼養蛋雞後,雞隻有體重不足、淘汰率升高及產蛋率下降之情形,於被上訴人更換自己配方或改採農林牌及福壽牌飼料後,產蛋率隨即上升,上訴人董事長吳0泉曾允諾將加強改善新飼料之品質,且未發現飼料以外因素影響雞隻體重、健康與產蛋率,被上訴人未更改飼養場地、飼養方式,上訴人所陳販售系爭飼料給其他養雞場使用,未舉證以實其說等間接事實,並據上開間接事實,依經驗法則推斷飼料為產蛋率之決定性因素,上訴人給付系爭飼料品質不符債務本旨,被上訴人受有雞隻淘汰率(含死亡率)偏高及產蛋率下降之損害,且被上訴人所受損害確實為上訴人給付之系爭飼料所造成,因而推認被上訴人已證明上訴人給付不完全之要件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意旨,自無違反證據法則。
㈢原審本於採證、認事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綜合相關事證,認定上訴人提供之系爭飼料非被上訴人自行指定配方所生產者,被上訴人飼養之蛋雞食用系爭飼料後,營養不良、產蛋率下降,因而多淘汰5703隻雞、減產雞蛋1萬1572箱,受有如上損害及所失利益,且被上訴人未依畜牧法第9條規定,設置獸醫師或特約獸醫師;因確認雞隻死亡與疾病無關,未向主管機關提報有非自然死亡雞隻狀況,就損害之發生與擴大並無與有過失,是被上訴人得依民法第227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702萬2141元本息,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又原判決已於理由項下說明其心證之所由得,復說明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斟酌後,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亦無判決不備理由之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