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夫妻贈與、履行道德上義務及贈與之撤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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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夫妻贈與、履行道德上義務及贈與之撤銷等
日期2024-12-27類別家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30號民事判決要旨
民法第408條第2項所謂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係指法律上雖無義務,但付與相當之餽贈,符合社會通念之道義或美德者而言。如無扶養義務之親屬間所為生活費給付、對無因管理人之酬謝約定,或於災難之際以慈善或公益目的所為捐贈承諾均屬之。以金錢或其他可分之給付為贈與標的者,其是否屬道德上義務之履行,應視上開贈與目的、當事人間關係、贈與人經濟狀況及相關客觀情狀,按諸社會通念,判斷義務與給付是否相當。倘逾相當之範圍者,仍不得認係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贈與。91年6月26日增訂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夫或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所為之贈與,僅於「相當」之範圍內始得認係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而免於追加計入婚後財產,即同斯旨。於此情形,贈與人非不得就贈與契約為一部撤銷,俾衡平贈與人及受贈人之權益。查兩造間系爭協議,係上訴人為履行道德上義務,對被上訴人所為贈與金錢之約定,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系爭協議所約定之給付金額4,800萬元,按諸社會通念,得否概認為係履行該道德上義務之相當給付?非無再事研求之餘地。